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546号
原告:石家庄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576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高新区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30101678548299L。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136472.4元,并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138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5月30日起,被告开始陆续向原告采购煤矿机械设备用于做出口贸易业务,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6年4月30日经原告给被告发函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本金1136472.4元。对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迟迟不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家庄高新区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俄罗斯“矿山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因第三人俄罗斯“矿山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系涉外公司,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