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7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晋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董事长。
在***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4197.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