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石家庄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7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晋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董事长。

在***赛恩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57.6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4197.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