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恢8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385号紫玉名府3幢。组织机构代码:143046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组织机构代码:17047285-2。
法定代表人:费新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595.7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