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4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385号紫玉名府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46591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0年7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5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