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保224号
申请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x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存款x元(账号x)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账号x内存款x元;
三、查封王立新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御景名都x号楼x号房屋产籍,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