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2551号之一
原告: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路445号物产国际广场26楼A、B室。
法定代表人:俞成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姣,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吉县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载明***于2020年9月10日死亡。
本院认为,***在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前已经死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卓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