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0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住所地**市开平区新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004048928420。
负责人:魏大业,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壮,该分局科员。
被执行人:**开滦广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内
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20]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内容共一项,即行政罚款2000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行政罚款20000元,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缴纳行政罚款行为,已履行完毕,且没有危害国家利益,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撤回唐环罚字[2020]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即行政罚款20000元的申请,裁定准予撤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兵
审判员 赵立佐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