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辖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红荔西路7018号凯旋豪庭B座801。
法定代表人:陈志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路(同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蓉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惠棋。
上诉人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而不适用原审法院认定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约定工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箱的安装和调试,灯光智能控制箱、线路安装和调试,所有灯具和相关电线电缆、线管的安装和调试,施工孔槽的凿补、复原,与总包、外墙施工单位的配合费用,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和竣工图纸绘制等。可见,本案是因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装饰装修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