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3327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路(同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900684M。
法定代表人:刘蓉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红荔西路**凯旋豪庭**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4664D。
法定代表人:陈志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泽,广东天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7312616L。
法定代表人:周惠棋。
诉讼代表人: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常驻办公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富悦华庭7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佳,清算组工作人员。
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钰球灯饰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珊珊
人民陪审员  朱树辉
人民陪审员  何 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润洪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