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839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路(同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900684M。
法定代表人:刘蓉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1206115P。
法定代表人:龙学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保全费1568元,均由原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文远
审判员 万 方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