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横塘晨映源灯饰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850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路(同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90068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新区***映源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四楼公共区域(红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5MA1NNHDK8C。
经营者:龚申朝。
被告:苏州兴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15380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横塘晨映源灯饰经营部、苏州兴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