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46号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丰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2893028N。
法定代表人:苏修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勋,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0157337R。
法定代表人:廖志诚,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