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884号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2893028N,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丰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苏修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48297824,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疃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孟,执行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