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烟台)国际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2882号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丰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2893028N。
法定代表人:苏修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寿,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紫阳,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烟台)国际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66号正海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284450625。
法定代表人:孙清,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烟台)国际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