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修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19)鲁0687执140号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并执行后,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余万元。因海阳有孚管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孙江波
审判员 宋贤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