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软件园天目湖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842号
原告:***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区1区0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628811102。
法定代表人:张理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波,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软件园天目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天目湖大道18号A座-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53494964F。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软件园天目湖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文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