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442号
原告:武汉中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山区冶金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钟会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1幢01**18层1801、17层1701、16层1601、15层1501、14层1401、13层1301、12层1201、11层110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中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