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政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兴路288号万裕国际商务大厦15楼AB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21层21E。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政达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1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
经审查,上诉人云南政达水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后,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政达水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一审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