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625397。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捷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新世纪商贸城**楼**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945504417。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苏0583民初118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8)苏0583民初1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缀成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周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