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与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4011号
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46838416Q。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625397。
法定代表人:孟云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勇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