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中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6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625397。
法定代表人:孟云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中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58494。
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中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昆山中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共计35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车辆。
3、2018年10月8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周市镇××薇西路××、××号工业厂房不动产,因执行标的价值与其悬殊太大,不宜处置。
4、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其它不动产。
5、2018年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8年12月23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相关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近期执行案件均已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8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本金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穷尽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卞 渊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