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与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2313号之一
申请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625397。
被申请人: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46838416Q。
本院在审理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价值427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价值427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7元,由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