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8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583民初5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原告和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需支付原告货款525000元、律师费29000元、保函费3300元,合计5573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207300元……三、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保全费4780元,合计10940元,由被告承担。该10940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5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缀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