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7401民初1620号 原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曹**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4号院3号楼20层2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住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气公司)与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路能源公司)、被告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派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6,636,000.00元;2.判令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项目管理费2,257,800.00元;3.判令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延期付款造成的财务成本8,263,039.88元(暂记至2022年9月15日);4.判令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以合同价款36,63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财务成本;5.判令被告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记为47,156,839.88元。事实与理由: 被告思路能源公司、被告大连派思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基础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设备采购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所述的具体合同金额及项目管理费、财务成本,由于被告负责本项目的相关人员均已离职,被告代理人目前尚未拿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所以暂时无法明确原告所述的金额是否属实。待被告通过原告的证据与被告公司财务及公司领导核对后予以确认。若确认无误,被告认可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至于相关违约金财务成本,被告也需要通过核实证据及合同履行情况来确认。 被告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辩称:若原告所述内容属实,被告大连派思承担担保责任,也应以对应的四平、派诚项目为限。 根据原、被告***结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思路能源是否负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有支付的义务;被告大连派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及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盘锦辽河油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成套采购合同》《关于盘锦辽河油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的“担保函”》《关于盘锦辽河油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的“甲方制定供应商函”》《商务建议书》《盘锦辽河油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成套采购合同补充协议1》、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货签收单》、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4台Oprah原产地证明、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被告未提供反证否定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后双方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哈电气公司与被告思路能源公司于2018年9月、11月签订的盘锦辽河油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成套采购合同合法、有效,2018年9月17日被告大连派思公司出具设备采购合同的担保函亦明确了担保的性质和保证范围及财务成本的计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指定供应商采购、支付设备款项,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但被告思路能源迟迟未予履行,构成违约。被告对合同价款本金无异议,关于管理费及财务成本的约定内容亦体现在第3条合同价格中,计算方法明确。因此,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过一一核对原告计算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6636000元; 二、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2257800元; 三、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延期付款造成的财务成本8105124.03元(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9月15日,已扣除以852万元为本金所计算利息); 四、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366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财务成本; 五、被告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84元,原告预交277584元,原告负担789元,被告思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6795元,被告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