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717号
原告:武安市文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北白石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磊鑫,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申建辉,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文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文煜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安市文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安市文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