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077Y,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申建辉。
被执行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91050556U,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元。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8)苏1012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返还4台Y×××××-10-1250KW电机,被执行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元和破产管理人称涉案电机不在其处,申请人亦未提供该涉案电机的具体所在,因本案执行的标的物电机系特定物,双方对该特定物不能达成折价处理,在特定物灭失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