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542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资加贸易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南通通达矽钢冲压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高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中羽成电气有限公司、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秋子
书记员 叶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