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5426号
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邹东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东,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资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2幢2-1-30部位。
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北路莲塘新村内藕香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
被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弼路XXX号XXX-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红,董事长。
被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申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桂鑫,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通达矽钢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阚庵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姜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高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勇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羽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印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晋达,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靠山。
法定代表人:田若南,总经理。
被告: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资加贸易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南通通达矽钢冲压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高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中羽成电气有限公司、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汇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秋子
书 记 员
叶聪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