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包头市成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88号
原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077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群,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成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83022459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哈业脑包镇(110国道与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复兴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
法定代表人:殷宝龙。
被告:内蒙古吉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318488560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哈业脑包村村委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寇成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成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吉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