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282执1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077Y,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化市荣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55833513,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荣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现查明,2023年6月25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281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化市荣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兴化市荣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经裁定受理,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1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