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9162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迈徕季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45号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迈徕季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2021)沪0115民初916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迈徕季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迈徕季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迈徕季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