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2执异41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077Y,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为其与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中,本院依据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苏1282执异41号之一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服,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约束的是尚未缴纳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而复议申请人***并不符合该条件。第一,***已将注册资本72万元汇入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已履行实缴资本的股东义务;第二,无证据证明***已将注册资本抽逃;第三,***对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出资72万元,仅在其出资7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裁定冻结100万元显然超越了法定的冻结范围;第四,2007年4月12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自此***不再具有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而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与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发生法律纠纷,此时***已经退出公司长达八年之久,对公司整个的经营情况均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其中,不应当对早已不负法定义务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上,(2022)苏1282执异41号之一执行裁定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超法定范围冻结,依法应当予以解除对***银行存款10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为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金额,应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进行审查,不属于财产保全复议审查范围。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