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2执异41号之二
异议人(申请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077Y,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9900937F,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与江阴美森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人江苏航天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异议人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