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汉川市隆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民终1631号
上诉人汉川市隆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与上诉人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朱三玲主张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于隆昌公司和川东公司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应于准许。但一审庭审结束后,朱三玲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回应。二审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许朱三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经本院主持调解,隆昌公司、川东公司、朱三玲未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案外人朱三玲向本院递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以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该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为由,向本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朱三玲为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本院提交了与隆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载明“公司(隆昌公司)承接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汉正公寓1-93轴工程项目,经公司研究,同意将该项目委托承包人(朱三玲)完成……承包内容:与甲方签署的施工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2020年12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隆昌公司认可案外人朱三玲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汉川市隆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0元、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  董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