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许某某与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方信息公司)、被上诉人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华劳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2011年2月25日,***与经华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由经华劳务公司派遣***至通方信息公司处工作。
原审法院另查明,通方信息公司提供了***的工资明细表及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的通讯费、交通费报销签收单。***对2011年12月前的工资明细清单真实性无异议,对通讯费、交通费报销签收单真实性无异议,双方一致确认通方信息公司未支付***2012年1月的通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经华劳务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工作时间和加班……2、加班……(3)员工平时及双休日被安排加班,员工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项目成员需经过项目总监批准签字有效,其他员工上二级主管/部门经理批准签字有效。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经子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工资、福利和税……2、福利……(2)员工在享受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规定期间离职,且离职日期在20日之前的,则该补贴截止至上月;离职日期在20日至月底之间的,则该补贴截止至离职当日。……。
原审法院还查明,2012年12月31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通方信息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资差额410.30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茶水费2,420元,支付2011年3月1日至7月30日超时加班工资246元,支付工商局档案费20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体检费59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剃头费、洗澡费550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有毒有害费1,100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59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精神补偿金55,000元,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会调解补偿金1,100元,支付2012年1月份车贴300元、电话费30元,要求提供工资单,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年终奖11,000元,并要求经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3月4日该仲裁委裁决:一、通方信息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185.70元;二、***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通方信息公司已按仲裁裁决给付***185.70元,***确认收到,但对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一、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共计11个月差额工资410.30元;二、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共计11个月茶水费2,420元;三、2011年3月1日到7月30日加班超时费246元;四、工商档案费20元;五、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体检费59元;六、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三个月平均工资计15,000元;七、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剃头费、洗澡费550元;八、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有毒有害费1,100元;九、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59元;十、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精神补偿金55,000元;十一、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工会对员工调解补偿金1,100元;十二、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年终奖11,000元;十三、2012年1月份车贴300元+电话费30元=330元;十四、2011年2月25日到2012年1月19日独生子女费330元。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一、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资差额410.30元;二、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茶水费2,420元;三、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209元;四、工商档案费20元;五、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体检费59元;六、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三个月公司平均工资15,000元;七、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剃头费、洗澡费550元;八、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有毒有害费1,100元;九、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1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294元;十、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精神补偿金55,000元;十一、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会对员工调解补偿金1,100元;十二、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年终奖11,000元;十三、2012年1月电话费30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又称,2011年2月25日入职通方信息公司,与经华劳务公司签订期限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通方信息公司担任媒体巡查员,每月工资为1,500元,在扣除社保费用后实际领取1,242.70元,另有饭贴8元/天,交通费300元/月,2011年9月后有通讯补贴30元/月,***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故要求补足差额。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称***通过经华劳务公司派遣至通方信息公司担任媒体巡查员,每月工资为税前1,500元,扣除社保后为1,242.70元,另有交通补贴300元、通讯费30元及饭贴,交通补贴及通讯费需***填写报销单后发放。***称工作时间做五休二,每天早上8:30至晚上17:00,午餐半小时,打卡考勤,***如当天进公司则需要考勤,如至郊区进行巡查则没有硬性要求回单位考勤,外出巡查工作由单位安排,2011年3月至7月期间共存在19个小时的延长加班工作,分别为3月9日4小时、6月10日5小时、7月5日2小时、7月13日4小时、7月14日及19日各2小时,对于该些加班时间***填写过加班单,但已交给公司,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称***做五休二,每天早上8:30至下午17:00,午餐一个小时,打卡考勤,但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加班依据,***存在自行留在单位上网等事宜,通方信息公司根据员工填写的加班申请计算加班,***不存在上述加班时间。***称入职时与通方信息公司约定过茶水费、剃头费、洗澡费、体检费、有毒有害费用,但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则称与***未约定过上述费用。***称在通方信息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9日,通方信息公司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但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书。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称***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9日,系***自行辞职,有***填写的离职申请表,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提供了《员工离职表》,***确认看到过《员工离职表》中的离职申请表、审批表、手续表,确认离职申请表的员工姓名及签名均为***书写,但称如果是***自行提出离职,***会另行书写辞职报告,***是在与通方信息公司副经理协商后被解除的,如果是***自行辞职的,通方信息公司不会补偿***两个月工资,但对此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称2012年1月4日在单位吃年夜饭时通方信息公司的行政总监、人事总监***口头告知***年终奖或多或少会发放,具体需要向领导请示,据***了解,其他员工也领取了年终奖,故现要求支付年终奖。通方信息公司称***为通方信息公司行政总监,但其没有权利与***对于年终奖事宜进行约定,通方信息公司2012年没有向员工发放过年终奖,也没有与***约定过发放年终奖。***另称公司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先通过工会调解,但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没有成立工会,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工会法第十二条,要求支付工会对员工调解补偿金1,1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故根据通方信息公司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工作期间的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饭贴、交通补贴后,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额185.70元,通方信息公司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给付***185.70元,现***要求两被告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差额工资410.3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其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存在延长工作19个小时,以及其与通方信息公司约定过茶水费、体检费、剃头费、洗澡费、有毒有害费、年终奖等待遇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而通方信息公司亦否认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及与***约定过上述待遇,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基于上述主张而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茶水费2,420元、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209元、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体检费59元、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剃头费、洗澡费550元、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有毒有害费1,100元、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年终奖11,000元的请求,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会调解补偿金1,100元,支付工商局档案费2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称系被通方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其确认通方信息公司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的签名为其所签,***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就***辞职一事,***又与通方信息公司达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通方信息公司一次性支付***一个月补偿金1,500元、一个月代通金1,500元,***亦确认收到上述3,000元,现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进通方信息公司工作时未存在连续工作的状态,其于2011年2月25日由经华劳务公司派遣至通方信息公司处工作至2012年1月19日辞职,工作未满一年,根据职工年休假相关规定,***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59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通方信息公司提供员工手册、关于员工在享受通讯费补贴规定期间离职,且离职日期在20日之前,则该补贴截止至上月,现***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电话费3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精神补偿金55,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据此,判决如下:一、***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资差额人民币410.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茶水费人民币2,4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20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商档案费人民币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体检费人民币5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三个月公司平均工资人民币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七、***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剃头费、洗澡费人民币5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八、***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有毒有害费人民币1,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九、***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1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会对员工调解补偿金人民币1,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一、***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年终奖人民币1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二、***要求上海通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经纬集团经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电话费人民币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于2011年2月25日应聘到通方信息公司处工作,2011年2月25日与经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2年1月19日通方信息公司无故辞退***。工作期间,在扣除社保费用后,***每月实际领取1,242.70元,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故要求补足差额。2011年3月至7月期间,***共存在19个小时的延长加班工作,以上加班时间***均填写过加班单,但已交给公司,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另,入职时双方约定过茶水费、剃头费、洗澡费、体检费、有毒有害费用。通方信息公司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通方信息公司解除不当,应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先通过工会调解,但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没有成立工会,因此要求支付工会对员工调解补偿金1,100元。通方信息公司的人事总监***口头告知***年终奖或多或少会发放,据***了解,其他员工也领取了年终奖,故要求支付年终奖。***有11天的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另,公司未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独生子女费和公积金。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在原审诉讼中的请求,另判决通方信息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独生子女费和公积金。
被上诉人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共同辩称,同意仲裁委员会对最低工资差额的裁决,并且已经向***支付了最低工资差额。双方未约定茶水费、剃头费、洗澡费、体检费、有毒有害费用,也未约定年终奖。通方信息公司处的员工加班需要提供加班申请单,由领导签字确认后才算加班,***未申请加班,也无申请加班的单据。工商档案费、调解补偿金、精神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于2012年1月20日自己提出离职申请,通方信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补偿。***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及原审法院根据通方信息公司提供工资明细清单,确认***工作期间的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饭贴、交通补贴后,实际领取的工资与同期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额185.70元正确,现通方信息公司已经根据裁决结果支付了上述款项,***要求通方信息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410.30元,与事实不符,难以支持。
***主张茶水费、体检费、剃头费、洗澡费、有毒有害费、年终奖等待遇,但未提供双方对上述待遇有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上述请求难以支持。
《员工手册》载明:……工作时间和加班……2、加班……(3)员工平时及双休日被安排加班,员工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项目成员需经过项目总监批准签字有效,其他员工上二级主管/部门经理批准签字有效。***主张其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存在延长工作19个小时,但未提供加班的依据,通方信息公司亦不认可***存在加班,***的请求难以支持。
《员工手册》另载明:员工在享受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规定期间离职,且离职日期在20日之前的,则该补贴截止至上月;离职日期在20日至月底之间的,则该补贴截止至离职当日。本案中,***于2012年1月19日申请离职,根据公司规定,***无权享受2012年1月的通讯费补贴。***要求支付2012年1月电话费30元的请求,难以支持。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进通方信息公司工作前未存在连续工作的状态,且在通方信息公司工作未满一年,根据职工年休假相关规定,***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难以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并且在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通方信息公司也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和代通金,***亦签字认可,***现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工会调解补偿金1,100元,支付工商局档案费2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要求通方信息公司、经华劳务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精神补偿金55,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
***上诉请求通方信息公司支付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月19日独生子女费和公积金。上述两项请求,***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未曾主张,现直接向本院提出,不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翁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叶旭初
书记员王于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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