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创长城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奥创长城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12民初11078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竺奕臻,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28-28号A单元5-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品质部经理,***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沈河区。
被告:北京奥创长城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一号。
法律代表人:贺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沈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物业)、北京奥创长城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创电梯)、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浑南水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案由变更为健康权纠纷。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竺奕臻、被告盛世物业委托代理人***、***,被告奥创电梯委托代理人***、被告浑南水务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救护车费550元、护理费1万元、往返医院治疗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万元;精神伤害补偿费2万元、后续治疗医药费5万元、丧失劳动能力补偿费10万元,合计人民币202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增加诉讼后发生的医药费4129.52元,医疗救护费共计4679.5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5日12时左右,沈阳浑南首创国际城小区突然停电,致使原告乘坐的该单元电梯由十层左右突然坠梯至5层楼,造成原告受伤摔倒并困在电梯间里。消防人员12点46分到达现场,将原告救出,由120救护车送至南湖盛京医院。坠梯后,被告没有看望和慰问,直至2017年6月27日,原告接到到物业领取医药费报销款的通知,领款时按照被告盛世物业的要求写“代付浑南水务集团”这句话的收条。医院医药费及车费计5500多元,被告仅付5000元,原告索要尚??救护车费550元及补偿费等费用,被告拒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盛世物业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1、导致原告乘梯受伤的原因非我方所为。2、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电梯安全保障义务。3、小区大面积停电后,我公司积极进行了应急处理,派出所有人员逐一检查,且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体积坠梯现场进行处理,尽到了企业相关职责。4、原告所提设备己方存在纸箱导致抱闸系统不起作用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原告所提问题。5、物业公司在时候,也积极协调浑南水务集团,处原告的医药费问题,已于2017年6月27日将5000元医疗费给付完毕。
被告奥创电梯辩称:原告所谓的“坠梯”只是电梯运行过程中紧急制动的一种正常的功能???时候经检查也未发现原告所谓的“坠梯”现象。电梯符合电梯安全保准;原告提及的纸箱影响制动抱闸,事后检查并未发现所谓的纸箱;此部电梯当年的年度定期检验和当月的维保自检均为正常状况,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原告所属的电梯内没有扶手问题,电梯内的扶手属于选配功能,此功能并非必须安全功能,不构成原告所谓的“没有履行经营协议”的说法;园区内发生大面积停电后,我公司驻场维保人员在接到报修后,立即展开救援,且救援时发现原告已不在电梯内。综上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严重偏离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保准,且此次事件我方即不是造成者也不是过错方,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详见答辩状。
被告浑南水务辩称:造成漏水的原因是泵阀突然断电又来电又断电,造成控制***开关失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电的高压间与水泵房只是间隔一道门,设计不合理;电梯有自动保护措施,园区都停电了,但是只有原告起诉的电梯发生问题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急诊病例一份、急诊记录一张,影像学报告一张,医药费票据九张、出警记录一份、抢险救援信息表一份、影像报告一份、急诊记录一份,被告盛世物业提供收条复印件一份,损失记录表复印件两张、证人*卫东出庭证言一份,被告盛世电梯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四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两份,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10月5日12时左右,沈阳浑南首创国际城小区突???停电,致使原告乘坐的该单元电梯发生坠落,造成原告摔倒受伤并困在电梯间里。消防人员12点46分到达现场,将原告救出,由120救护车送至南湖盛京医院。坠梯后,被告没有看望和慰问,直至2017年6月27日,原告接到到物业领取医药费报销款的通知,领款时按照被告盛世物业的要求写“代付浑南水务集团”这句话的收条。医院医药费及车费计5500多元。
另查明,被告浑南水务管理的泵房内的控制***开关失灵,大量水流出泵房,进入电力开闭站,导致停电。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浑南水务其辩称因二次断电导致设施控制***失灵,属不可抗力因素及高压间与水泵房间距太近,设计不合理,因高压间与水泵之间的距离与???区停电无直接因果联系,本案系被告浑南水务泵房内***失灵造成停电,影响电梯正常工作,产生的损害,被告浑南水务作为泵房的管理人,对泵房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查看及履行维修维护的管理责任,应当能够预见断电的情形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作为管理者应当选用适当的产品,被告浑南水务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原告受伤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浑南水务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原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盛世物业、奥创电梯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事发当天一次由医疗救护车送入医院,且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依据原告提供了医疗机构、药店出具的票据,对原告要求给付医疗费4679.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00元,由于没有住院治疗,且无医嘱证明原告确需护理及加强营养,故对原告护理费、营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达到伤残程度,对原告诉求的精神伤害补偿费及丧失能力补偿费,没有伤残等级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后续治疗医药费5万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4679.52元;
二、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交通费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负担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世刚
审判员*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