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9371号
原告:惠州三和鸿运构件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长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森烽,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C栋。
法定代表人:蔡**。
被告:***,女,汉族,1995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蔡衍辉,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黄少贤,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李妍,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陈汉城,男,汉族,1950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惠州三和鸿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衍辉、黄少贤、李妍、陈汉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衍辉、黄少贤、李妍、陈汉城、**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6773588.7元为限。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三和鸿运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衍辉、黄少贤、李妍、陈汉城、**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773588.7元为限。
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支取、转账、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