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11民初757号
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鹤头田螺山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2。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肖滇、郑惠娜,均系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8E。
法定代表人:蔡某1。
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被告沟通一致,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2元(已减半),由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跃璇
书 记 员 周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