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4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皇冠国际花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96670。

法定代表人:徐会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房:91440101593715078E。

法定代表人:蔡衍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82363.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