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财保25号
申请人: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7二单元1804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96670。
法定代表人:徐会宝。
委托代理人:肖丽娟,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1011644。
被申请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C栋101-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15078E。
法定代表人:蔡珊燕。
申请人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025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单号PZPP203610127000000000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3025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