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1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570958XP,住所地镇江市滨江大道龙吟坊商业街**209。
法定代表人:邰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瑞,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32777475,,住所地镇江市二道巷****
法定代表人:陈留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华,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辉,男,该公司工程部主任。
原告镇江**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做出(2020)苏110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39)账户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39)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凯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殷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玉林
书 记 员 於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