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华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160号
申请人:镇**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570958XP,住所地镇江市滨江大道龙吟坊商业街D1区209室。
法定代表人:邰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瑞,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32777475,住所地镇江市二道巷9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留生。
原告镇**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洋
书 记 员 於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