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桥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2242号
原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光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辽阳市白塔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金桥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盘南路40-2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桥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9元,减半收取7199.5元,由原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庆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