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鸿鑫矿用物资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督2号
申请人:济宁市鸿鑫矿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西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8287977。
法定代表人:张连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济宁市鸿鑫矿用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光华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80745024E。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鸿鑫矿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在本院尚未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又于当日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