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辽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六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04民初83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琳,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文,男,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姜丽华,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六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光华街**。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辽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六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我不想起诉被告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延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