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4057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23,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光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轶男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