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6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新名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赵玺川,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正在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段聚兵
审判员  梁建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甄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