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4345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新名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赵玺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俊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喻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