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甬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浙甬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1738号
原告:宁波浙甬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874659657(1/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朱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凡,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699832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友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浙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浙甬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浙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海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栎桦